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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19-10-23  来源:社科联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根据199810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全称】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校友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         性(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载明江苏省××市(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行业性社会团体吸收个人会员加入的,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必须通过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的社会团体】;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十  会员大会每   年召开1次。【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最长不超过5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每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0】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最高不超过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会团体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适用于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最高不超过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适用于只设监事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监事人数须在3人以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第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大会

本章程经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适用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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