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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10  来源:社科联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加强对我会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结合我会所属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科类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主要为我会所属的社科类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性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社科类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少而精”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主要称分会、专业委员会等。社科类社会团体对所设分支机构的意识形态安全负总责。
  第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四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和事项,相关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第二章  申请与成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能推动社科事业和本社会团体的发展,有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符合社会科学范畴,且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能够形成覆盖全市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分支机构发起人属本团体会员,且有成立分支机构的需求和意愿;
  (四)具有完成分支机构工作任务的能力,能够开展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学术活动,开展本领域发展状况的调研,完成会员发展和服务等工作;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为品行端正、热心学会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有一定专业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骨干力量;
  (六)分支机构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等。
  第六条  申请成立的程序
  (一)拟成立分支机构发起人向其所在社会团体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设立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收到申请报告后,其所在社会团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在相关调研、征询意见后,将申请报告、调研结果及审核意见提交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上,由分支机构发起人代表做关于申报分支机构的情况汇报,会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是否同意分支机构筹建的批复决议。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社会团体正式行文向市社科联提交请示及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须包括: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2、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3、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说明;
  4、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五)市社科联分管领导复审通过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六)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在常州社科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市社科联出具批复意见。
  (七)收到市社科联批复意见后两个月内,由社会团体指定人员牵头,指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起人成立筹备委员会,完成相关筹建工作。
  (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正式成立后,所在团体要及时向市社科联进行分支机构的组织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成立的,市社科联实行一票否决:
  (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或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江苏”“全省”“苏”等字样;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管理与活动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组织意识形态的管理,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苗头隐患,第一时间作好预防处置。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
  第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名义单独制订会费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如实填报,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社科联将联合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在本团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与检查。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不得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或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按照本团体明确的专业分工承担各项业务工作和活动,年初制定年度工作和活动计划,报本团体理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对于未在年度工作和活动计划内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要严格履行申请备案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才可实施。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每年应按本社团宗旨和各自职责任务积极开展相关学术科研工作,努力形成高质量研究成果。社团应按年度对分支机构开展学术科研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和国际合作项目等,需由所在社会团体报请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各种创先争优活动和所发证牌应经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变更,应当经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向市社科联提交变更申请,具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涉及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如存在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或因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或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或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社会团体应及时提醒其进行整改。经提醒整改无效的,应提交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是否注销。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应当经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并作为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社科联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后,不得再以分支机构身份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撤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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