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2023年11月10日常州市社科联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
发布日期:2024-03-1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常州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常州市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合组织,是全市社科学术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省社科联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研究和回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奋力书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常州答卷提供思想支撑、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和推动广大社科工作者,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贯彻落实《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发挥常州优势,创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新局面;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的管理和指导,确保理论宣传、学术研究、社会组织建设、社科普及等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四)全面落实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动“社科雁阵”党建联盟建设,切实加强党对各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五)依法依规对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对在常高等院校社科联以及本会非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进行工作指导和协调,促进和加强社科类社会组织间的互联互通和学术交流; (六)加强社科新型智库建设,发挥常州市社科院的作用,整合全市社科类智库及相关力量,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加强横向联系和互动,促进社会科学界学科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常州与省内外社会科学界的学术和信息交流; (八)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推进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科普及活动,不断提升全民思想理论素质和人文社科素养; (九)整合社科资源,强化业务培训,不断加强社科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学风建设,依规对全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十一)对辖市区社科联进行工作指导,加强与高校社科联以及本会非业务主管的全市性社科学术社团的联系和协调; (十二)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组织参加国家和省市各级各类社科课题申报、成果评奖; (十三)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依法维护会员和社科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充分调动社科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十四)办好学术刊物,发挥社会科学研究的阵地作用;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团体会员包括辖市区社科联、全市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从事社会科学教学研究和普及宣传的社会实体。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的全市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须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查登记,经本会研究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予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经市社科联党组研究同意后,设立分支机构,主要称分会、专业委员会等。 第八条 团体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团体会员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损毁本会名誉,本会将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的代表享有市社科联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意见; (四)按照本会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取得本会的帮助。 第十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年度总结;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开展境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邀请省内外专家作大型报告讲座、编辑出版重要著作要提前向本会报备,形成的学术科研成果要及时向本会提交;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市社科联领导机构和社科联团体会员单位。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由本会会员和在常高校、党校、市级机关部门以及本会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审议答复代表提出的各项建议。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增补或免除理事、常务理事; (五)负责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议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筹备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向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审查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除名; (四)确认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审议通过由于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调整的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六条 市社科联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本会机关在市社科联党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三)本会课题研究、社科项目经费; (四)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 本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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