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属社会组织2012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2-06 来源:常民管〔2013〕6号 |
市各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依法实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决定对市属社会组织进行2012年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2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接受本次年度检查。 按照常民管〔2010〕57号关于“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民政部门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的文件精神,对于已评定为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网上年检,即只需提供《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含年度总结)以及有关附件材料(章程、会费收缴办法、会员名单等)电子稿。 二、年检受理地点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集中年检的除外)。 三、年检重点 (一)社会团体年检重点 社会组织评估自评情况;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政府资助情况; 是否按章程规定的时限换届; 是否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是否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评比、表彰、收费行为是否规范; 是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 是否有专职工作人员和专用办公场所; 分支(代表)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登记注册; 是否有未经批准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或兼任了两个以上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党建工作是否落实,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是否及时建立了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重点 社会组织评估自评情况;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政府资助情况; 是否及时办理变更和有关备案手续; 诚信自律活动开展情况; 是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专职的财会人员并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 是否有抽逃开办资金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现象; 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及劳动用工落实情况; 是否有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问题; 是否按章程开展活动、内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党建工作是否落实,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是否及时建立了党组织,已经建立的党组织是否有效发挥作用等。 (三)治理整顿重点 治理整顿重点是对长期不开展工作的瘫痪和半瘫痪社会组织,应进行注销登记; 对一年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给予警告;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四、年检步骤 1、各社会组织按本年检通知要求,通过常州社会组织服务网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操作方法为:登录常州社会组织服务网,点击“表格下载”后,再点击“2012年常州市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2012年常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即可下载。2、如实填写报告书,报告书中填写不了的内容,可以另行附页。3、将填好的《报告书》电子稿发送至598900980@QQ.COM邮箱,进行预审核。填报内容需真实详尽,没有可填写的栏目(项目)请填写“——”。4、确认通过预审核后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报告书》打印三份,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6、各单位将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的《报告书》(三份)和登记证副本,在5月31日前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7、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接到年检材料后,查阅材料是否齐全,《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做好记录。受理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加盖年检意见印章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通知单位取回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报告书》。8、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抽查或重点检查对象为年检不及时的、年检报告书填写不完整的、有群众举报的和相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社会组织。 五、年检需提交材料 1、电子稿材料。(1)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现行的章程。(3)社会团体现行会费标准及会员大会通过会费标准的决议。(4)社会团体会员名单(含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理事会成员名单)。电子稿发送至598900980@QQ.COM邮箱。 2、纸质材料。(1)登记证副本;(2)民办教育机构提交通过当年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3)民办卫生服务机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年检报告书》(三份)。 六、年检要求 1、及时安排好年检申报工作,务必在5月31日前完成; 2、要按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如实、详细地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 3、按《通知》要求的申报程序按时上报年检材料; 4、认真接受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指导。 为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社科联、经信委、体育局、文广新局、文联、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卫生局、建设局、总工会、工商联等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组织,原则上由各业务主管单位会商民政部门后确定集中年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集中完成上述步骤5、步骤6,以减少单位工作人员的往返次数。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的单位,民政部门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常州市民政局 2013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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