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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5-22  来源:常州市社科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科联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完善社科普及基础建设,促进社科普及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和制度化,根据江苏省《加快推进社科强省建设实施意见》和常州市《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结合本市社科普及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主要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托教学科研院所、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民间社团建立并自主运作,从事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经常性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要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人文与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创新载体,培育品牌,长效运作,服务公众,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公众人文社科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 市社科联是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科普部具体负责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站)、文艺演出场馆等。
(二)历史、文化景区。
(三)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政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四)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关心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并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
(二)有社科普及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中长期工作规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并能在当地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三)愿意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能积极参与市社科普及宣传周等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四)有较为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和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五)有自建能力和实现多渠道筹措社科普及活动经费的条件,有必要的专项资金保障。
第七条 科普示范基地采用单位自主申报、社科联考察、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申报按如下程序实施:
(一)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从申报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二)市社科联所属社科团体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辖市(区)内其他申报单位由各辖市(区)委宣传部择优推荐。
(三)申报单位应向市社科联提交《常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和《常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表》。申报材料可从“常州社科网”下载。
(四)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由社科联科普部受理。
 
第三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认定
第九条 市社科联经审议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提出具体认定意见。
第十条  被认定的基地,由市社科联下发命名文件,并授予“常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匾额。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定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每轮认定名额不超过10个。
 
第四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任务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载体等策划,通过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专栏)和讲座、培训、竞赛、表演、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方式,积极推进社科普及活动经常化,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积极参加全市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活动,在社科普及宣传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一项以上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街道、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示范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共同推进社科普及工作。
 
第五章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运作经费以自筹为主,市社科联择优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重点科普项目予以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市社科联加强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能力,使其成为当地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十七条 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不定期开展调研考察、研讨交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第十八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每年年初向市社科联报送上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重点活动方案。
第十九条 市社科联按照《常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细则》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助的依据。
第二十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示范期为3年。在示范期届满前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进行复查评估,作出复评意见。复评合格的继续取得示范资格。
第二十一条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况的,市社科联取消其示范资格:
(一) 政治导向发生严重偏差;
(二) 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工作质量下降,不能正常组织开展活动;
(三) 已不具备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常州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附件一:常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下载
附件二:常州市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评估细则(表)(下载
 

主办单位: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州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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