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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属社会组织2010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30  来源:社科联  浏览次数:  字号:〖
 
常民管〔20111
市各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依法实施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决定对市属社会组织进行2010年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10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检受理地点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三、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4、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5、财务管理的情况;6、党建情况;7、制度建设情况。
四、年检步骤
1、各社会组织接到本年检通知后,通过常州社会组织服务网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操作方法为:登录常州社会组织服务网,点击“表格下载”后,再点击“2010年常州市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2010年常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即可下载。2、如实填写报告书,报告书中填写不了的内容,可以另行附页。3、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登记证副本以及相关附件材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年检初审(集中年检的除外)。4、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各单位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登记证副本及本次年检需要提供的附件等材料,于5月31日前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采取集中年检的单位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商定的时间表进行,见附件)。5、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接到年检材料后,查阅材料是否齐全,《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做好记录。受理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加盖年检意见印章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通知单位取回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报告书》。6、登记管理部门将根据本年度年检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为年检不及时的、年检报告书填写不完整的、附件材料(包括电子稿)不完整的、有群众举报的和相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社会组织。
五、年检需提交附件材料
1、电子稿材料。(1)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列举本单位重大的学术、业务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2)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3)社会团体现行会费标准及会员大会通过会费标准的决议。(4)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名单。(5)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名单。(6)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名单。
凡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注册登记的;上述(2)、(3)、(4)、(5)、(6)项有修改或变动的;少数尚未上报上述材料电子稿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需上报上述材料的电子稿。电子稿提供方式:将上述材料电子稿发送到598900980@QQ.COM。
2、纸质材料。1)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的资产负债表。(2)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的业务活动表(3)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的现金流量表。(4)民办教育机构提交通过当年年检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5)民办卫生服务机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年检要求
1、各单位要提高对年检工作的认识,及时安排好年检申报工作;2、要按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如实、详细地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材料;3、要按通知要求的申报程序按时上报年检材料;4、认真接受和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指导。
对无故不按时接受年检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          集中年检时间表

序号
业务主管单位
社团和民非数量(个)
集中年检时间
1
总工会
10
3月14日—18日
2
社科联
76
3月21日—25日
3
卫生局
29
3月底前将纸质材料报卫生局初审,由卫生局医政处集中交由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同时各单位要将有关电子稿材料直接发送至“通知”指定邮箱。
4
科协
50
4月4日—8日;
4月11日—15日
5
教育局
91
4月18日—22日
6
建设局
10
5月9日—13日
7
科技局
14
5月16日—20日
8
体育局
61
5月16日—20日
9
经信委
60
5月18日前将纸质材料报经信委初审,由经信委统一交由登记管理部门在19日、20日完成集中审核,同时各单位要将有关电子稿材料直接发送至“通知”指定邮箱。
10
人社局
22
5月23日—27日

注:凡本表所列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上述时间表进行集中年检。登记管理部门承诺对集中年检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资料齐备、内容详实、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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