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6日常州市社科界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常州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联合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社科界、社科界团结服务全市大局的桥梁和纽带,是常州市社科界学术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省社科联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各种学术研究和交流、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等活动,为繁荣和发展社科事业,推进常州“六个现代化”建设,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和推动广大社科工作者,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加强所属会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学会的整体素质;
(三)承担对本会团体会员的业务主管、服务和监督职能,促进和加强社科界学术团体之间的协作和学术交流;
(四)建立社科院,组织多形式、多层次、多方面的学术研讨、社科调研、课题攻关活动,推动社科工作者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积极承担各级党政部门的研究课题,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加强横向联系和互动,促进社会科学界学科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常州与国内外社会科学界的学术和信息交流;
(六)负责社会科学方面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核工作;
(七)组织推动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
(八)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工作,组织参加国家和省市各级各类社科课题申报、成果评奖;
(九)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依法维护会员和社科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充分调动社科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十)办好学术刊物,发挥社会科学研究的阵地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按照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须按《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登记,经本会审核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才能成立,具备法人资格,同时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教学和普及工作的社会实体,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也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意见;
(四)按照本会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取得本会的帮助。
第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年度总结;
(三)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境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邀请省内外专家作大型讲座报告、编辑出版重要著作要向本会报告并提供科研成果;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市社科联领导机构和社科联团体会员单位。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由参加本会的各学术团体和有关方面推选产生。
第九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审议答复代表提出的各项建议。
第十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理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对不能或不得继续任职的理事,由其单位重新推荐理事候选人,在当年理事会上予以替换;
(五)负责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召开理事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议决议和工作计划;
(三)审查接纳团体会员;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推荐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由于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调整的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机构,负责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并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三)本会课题研究、社科项目经费,以及主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四)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五)本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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